摘要: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夫妻起诉离婚,是否必须提供其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证据,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最高院解答这一理解是错误的。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夫妻起诉离婚,是否必须提供其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证据,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答:这一理解是错误的。根据国际司法的长臂管辖原则,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在努力扩大自己的司法管辖范围,而不是寻找理由拒绝管辖。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依中国法律在中国缔结婚姻关系。现在原告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对此不提异议,说明双方当事人均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而且,从方便本国公民诉讼的角度考虑,人民法院不应当拒绝受理案件,也不应当将当事人提供定居国法院不受理其离婚案件的证据作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前提条件。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3辑民事审判信箱,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4月第1版,第236页。
作者:《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本文系扫描件,如欲查找、引用,请务必核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