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夫妻双方签署婚内协议,约定一方赠与另一方相应财产,在财产未完全交付前,夫妻感情破裂不复从前,对于是否继续履行发生争议,判断的依据在于是否存在撤销或终止赠与的情形。
作者:赵宁宁 吴慧萍
案情
Cooper与侯小姐于2007年在上海偶然相识,2010年4月两人在涉外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并未生育子女。因双方的年龄、文化背景、社会地位相差甚远,婚前聚少离多,感情基础并不牢固,导致双方婚后因经济问题等事宜时常发生争吵。结婚未满半年,Cooper与侯小姐便开始分居。
而婚后不久,两人曾签署过一份财产约定协议书,并由律师出具了见证意见书。该协议书第一款约定:“Cooper自愿将自己的婚前财产人民币2500万元赠与侯小姐。Cooper承诺以婚后每年年底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的方式支付给侯小姐,直至2500万元付清。”
(图片来源于网络)
现Cooper与侯小姐起诉离婚,就婚内协议所约定的赠与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发生争议。Cooper认为,签署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婚姻美满,然而婚后半年两人感情就发生了变故,所以不愿意再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侯小姐则认为,Cooper违背诚信原则,欺骗了她的感情,要求依约支付剩余钱款。(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评析
在现实生活中,一方基于夫妻关系赠与另一方财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当两人的婚姻关系走到尽头时,昔日赠与的财产能否要回?赠与又是否可以撤销?夫妻双方往往会产生诸如此类的困惑。而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不同情形,将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法律赋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撤销受到一定限制。
以上述Cooper与侯小姐之间的纠纷为例,Cooper与侯小姐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签署了婚内财产协议,对于赠与财产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就该协议是否必须继续履行的问题发生争议,法院判断的主要依据在于该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或终止履行的情形。因Cooper在实际交付钱款之前不愿再继续履行赠与协议,符合上述撤销赠与的规定;同时,虽该协议经过律师见证,但并未经过公证,若不存在限制撤销赠与的情形,Cooper可以不再继续履行协议内容。倘若侯小姐要求Cooper继续履行,则必须提供依法不得撤销赠与的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予以佐证。最终,法院将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结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辩论环节的陈述,依法作出合理判决。
法律小贴士
小编在此提醒,签署婚内协议时不妨对财产的权属问题作出明确约定,涉及赠与财产事项需保持理性态度。倘若反悔或是离婚时主张撤销赠与,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的撤销赠与的具体情形,能否要回财产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属原创作品,版权归中国涉外家事网所有。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及本站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