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宁宁 吴慧萍
案情
Timothy与小佳相识于英国某俱乐部,并于2007年在英国登记结婚。婚后,Timothy随小佳回到中国共同居住生活。因入乡随俗的缘故,Timothy将存有个人储蓄的银行卡交予小佳保管,每月的工资也悉数交付小佳用于生活开支,由小佳掌管着家庭的一切经济收入。然而,结婚未满两年,Timothy和小佳就时常因经济问题等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在小佳看来,自己一心一意地料理家庭,安排家人的生活起居,辛苦付出却得不到Timothy的认可,感到十分得委屈。而Timothy则认为,他为家庭付出了所有的时间和精力,努力工作维持家用,而小佳并未因此感到满足,经常抱怨日常开销入不敷出,却不懂得节省开支。因此,Timothy决定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小佳返还交予其的婚前存款。(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评析
1、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前存款系属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享有的权益。倘若夫妻双方对于财产权益未作出明确约定,我国法律将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系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除了夫妻双方对财产权益另有约定外,婚前存款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财产权益仍归属夫妻一方所有。
2、婚前存款交予配偶的行为,离婚时法院一般推定为用于婚后生活。
既然婚前存款系属个人财产,将该笔存款交由配偶保管并不会改变其性质,那么离婚时主张返还是否就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大家对此或多或少都会有些法律认识上的偏差。
在此,中国涉外家事网提醒您,在司法实践中,婚前存款交予配偶的行为,若无相关证据证明交付该笔存款的意思表示系保管的情形下,法官一般认为交付婚前存款的意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更合乎情理。
因此,就上述Timothy与小佳的离婚案件而言,Timothy主张返还的存款虽属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其交予小佳保管后,若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支出并无剩余的话,Timothy要求返还该笔存款,或者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请求,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法律小贴士
虽然抱着对美好婚姻的向往而选择步入婚姻的殿堂,也难免可能会遭遇婚姻破裂的窘境,由此也将陷入矛盾与纠纷之中。因此,在婚前确定好相关财产的权属,合理遇见日后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安排好发生纠纷时的财产分配方案,签署婚前协议或婚内协议不失为一种理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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