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宁宁、吴慧萍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倪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倪某分别于2009年11月向陈某借现金3万元;于2010年5月再次向陈某借现金7.5万元;两次借款倪某均出具了两份借条。自陈某和倪某感情关系破裂,陈某多次向倪某催讨婚内借款,但倪某以各种理由拖欠且拒不归还。因催讨未果,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倪某归还借款10.5万元整。
庭审中,陈某提供了两份借条用以证明倪某向其借款的事实,及借款的数额共计10.5万元;倪某则辩称,该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区分“借”与“贷”,只是夫妻双方管理共同财产的一种方法;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系陈某和倪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倪某是否应当偿还陈某10.5万元借款。
【法律评析】
一、夫妻婚内借款合同本质上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就法律性质而言,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本质上系自然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夫妻关系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成立及借款合同的有效性。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受理夫妻婚内借款纠纷时,首先会审查借款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的成立需满足三个要件,即(1)双方当事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借款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3)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自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因此,以上述案件为例,陈某和倪某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借款的意思表示明确,形式完备,自陈某提供借款时合同生效,且借款合同的性质不受双方夫妻关系的影响。在倪某没有提供足以推翻该两份欠条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债务应当依法清偿。
二、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履行期限届满可主张偿还。
涉及夫妻一方以一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的情形,可以参照自然之间的借款关系予以处理。我国法院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关系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且夫妻婚内借款合同也并不违背我国合同法有关主体及形式的规定;因此,在借款合同成立且生效的前提下,借款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偿还债务,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借款人拒不偿还,出借人可以凭欠条等借款凭证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钱款。
需要注意的是,若以现金方式提供借款的,应让借款人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偿还时间等信息;若以银行转帐方式提供借款的,还需保留款项支付的凭证。此外,夫妻一方主张以个人财产提供借款的,还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来源于其个人财产。
三、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离婚时可予以处理。
涉及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的处理方式,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作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由此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的,该出借行为应视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另,鉴于我国婚姻法对于婚内财产分割仅限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若夫妻一方想要追偿该笔借款,可以在离婚时提出婚内借款的偿还,法院将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一并予以处理。
【小贴士】
中国涉外家事网提醒您,法院在判断查证借款事实时,主要结合借款金额、款项支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事人的财产变动情况等因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及夫妻婚内借款纠纷,出借方宜保留提供借款的凭证,由借款人出具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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