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宁宁、吴慧萍
近年来,随着某些公众人物遭遇家庭暴力的事件曝光,家庭暴力问题日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例,近三年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共122件,其中女方主张男方存在家暴的案件占96%以上。
然而,据法院调研发现,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提出配偶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较多,但法院最终认定的比例却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是当事人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家暴的事实,如绝大多数涉案女性只有口头陈述,即使有医院的就诊记录,但因何事受伤指向不明确,难以确认是家庭暴力所致。因此,本文通过一则真实案例,从律师视角为读者释疑——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举证问题。
【基本案情】
张某(男方)和李某(女方)自1997年1月登记结婚,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自女儿出生后双方关系也未见好转。于2012年,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诉称男方因重男轻女,自产下女儿后,经常对其恶语相加,有时甚至大打出手。因此,李某除了主张离婚外,还要求男方张某给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为证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丈夫的短信、录音、保证书等证据。经法院审理,采信了李某提交的男方存在家暴的证据,准予双方离婚,并判决张某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慰问金5000元。
【律师评析】
如何举证证明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是案件代理的关键。当家庭暴力行为认定后,将导致两个直接的法律后果:其一是解除婚姻关系;其二是受侵害者可以获得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其中,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有形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则需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后果及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由法院最终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
就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举证而言,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收集相关证据,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并使各个证据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具体的举证方式可参照如下:
一、遭遇家暴应及时报警,举证不能只有就诊病历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家庭家庭暴力的案件,当事人往往只能够提交有威胁性质的短信记录、或前往医院的就诊记录、或对方书协的保证书等,而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这些证据因为单一、片面,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因此,当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当及时报警留证,如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村委会居委会的调解记录、或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就能够成为有力的维权武器。
二、录音、录像证据的取证方式合法、且内容真实有效
在审判实践中,录音、录像证据要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一般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伪造。当事人提交的录音录像证据应当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2)录音、录像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若录音、录像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予以采信。
(3)对方当事人对录音录像证据没有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
以上文所述案件为例,李某提交的录音证据被法院采纳,是因为其取证的方式合法且内容真实有效。如在自己的家中安装录音设备,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录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一般可予以采信;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因其取证方式不具备合法性,所得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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