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宁宁 吴慧萍
案情
Bob和李小姐于2010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期间,双方谈及婚嫁事宜,根据中国风俗,Bob给付李小姐5万元作为彩礼,并与李小姐一同前往上海百盛购置了结婚钻戒。在筹备婚礼期间,Bob还为李小姐及其家人购买了衣物饰品等物件。然而,因双方始终无法就婚后在哪国定居生活达成共识,2014年10月两人协商分手事宜。
Bob认为,出于结婚为目的,才给付李小姐5万元并购置结婚钻戒,既然现在两人已分手,之前给付的5万元及钻戒饰品等作为彩礼应当予以返还。而李小姐则认为,在恋爱期间,Bob自愿为其和家人购置物品,并给付相应钱款,Bob的给付行为应认定为赠与,自己无需返还。
评析
1、实践中对彩礼的认定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彩礼”作出明确定义。在司法实践中,“彩礼”多指男女双方在确立恋爱关系后,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以表明其想要和女方缔结婚姻的诚意。由此可见,“彩礼”在实践中多属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现金或财物的行为。
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支持的情形表现为: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诉请返还彩礼的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恋爱双方及各自父母在谈及婚嫁事宜时通常会向对方赠送订婚礼物或礼金等。若是最终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在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互送的财物是否可以主张返还?哪些财物又属于可以诉请返还的彩礼范围?
对此,除了上述法院准予返还按习俗给付彩礼的三种情形外,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还没有非常明确的释义。结合司法实践,判断哪些财物属于彩礼,继而明确返还范围时,需要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如是否当地有给付彩礼的习俗),考量给付财物的目的(如是否系出于结婚为目的),已给付彩礼的实际情况(如是否已发生了必要的消耗)等综合因素,做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以上述Bob和李小姐的婚约财产纠纷为例,一般情况下,恋爱期间双方互送的财物,不属于彩礼性质,主张返还的请求难以被法院支持。而诸如5万元现金及结婚钻戒等财物,若Bob能充分证明确已给付财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按习俗给付彩礼主张返还的情形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其主张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律小贴士
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等原因分手后,涉及婚嫁事宜所给付财物的归属问题常常会引发纠纷,给付财物时不妨明确性质说明用意。毕竟,缔结婚姻并非儿戏,还需保持理性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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