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向父母借款购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后,出资方认为房屋归自己所有,另一方认为自己享有一半份额。实际上双方想法存在误区,本文就此解析一二。
作者:赵宁宁 吴慧萍
案情
William与黄小姐于2007年初相识,两人一见如故,情投意合。同年,William与黄小姐在苏州租房开始了同居生活。同居期间,考虑到双方均有意进一步发展为夫妻关系,William向美国的父母致信,借款17万美元用于购买婚房。然而,购房未满两年,William与黄小姐就因家庭观念、文化差异等矛盾发生争执,最终两人以分手散场,就系争房屋的归属问题产生分歧。
(图片来源于网络)
William认为,购买房屋的钱款来自于其向父母的借款,当初购买房屋是出于结婚为目的,现两人已经分手,房屋应归自己所有,与黄小姐无关。黄小姐则认为,虽然当初购房的钱是William父母支出的,但是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自己为房屋装修及维护也支出了不少花费,再加上近几年逝去的青春,理应可以享有房屋一半的份额。(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评析
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以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于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判断是否系共有财产的关键在于,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是否由双方共同出资或共同劳动所创造。
房产证上有名字并不代表分割时能获得二分之一的份额。
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房产证是表明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在现实生活中,不乏小两口误以为,“只要房产证上有我的名字,将来若是分手,分割房屋我也能得到一半的份额。”其实并不全然。
法院在处理此类涉及共有房屋分割案件时,主要考虑共有人对系争房屋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最终分割配额。也就是说,共同共有的房屋分割比例并非必然均分。
就上述William与黄小姐之间的同居析产纠纷而言,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系争房屋该如何分割的问题。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为William和黄小姐二人,权利外观上房屋已确定为双方共同共有。当双方无法就系争房屋的分割问题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应考虑双方对系争房屋的贡献大小,基于公平原则作出合理分割,即非William认为的系争房屋与黄小姐无关,也绝非黄小姐以为的均分。
法律小贴士
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并不能因同居关系而产生与婚姻相似的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法律关系。既使同居并非违法行为,但终究有悖于公序良俗,与普通民众的道德追求相背驰。同居生活期间为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矛盾与纷争,不妨就相关财产等事项提前做好约定,明确财产权属,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属原创作品,版权归中国涉外家事网所有。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及本站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