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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私藏大额存款,能否起诉婚内财产分割?

日期:2015-08-06 10:41:01来源:中国涉外家事网评论:0浏览:

摘要:本文就近日一对夫妻因私房钱问题诉诸法院请求分割存款的真实案件,从法律角度评析了婚内财产分割所需满足的条件,以及夫妻一方私藏大额存款能否主张婚内财产分割等问题。

        作者:赵宁宁、吴慧萍

        夫妻俩藏些“私房钱”不算稀奇事,而近日一对夫妻却因为“私房钱”问题对薄公堂,着实惹人关注。

       【基本案情

        老吴(化名)是一名大学教授,自结婚第一天起,便放心地把工资卡、信用卡交给妻子管理,自己也从不过问。就在两年前,老吴看中了一套房屋,便想问问妻子家里的积蓄是否能够买房,竟得知名下存款仅剩余5万元。这下老吴纳闷了,自己的工资加上奖金、讲课费等,至少每月平均收入有8千元;而夫妻俩结婚20多年,平常节俭有度,家中也没有10万元以上的大额开支。若按每月支出5千元生活费,3千元存款来算,近十年也至少有30万元的存款,怎么可能在家里只有5万元存款?再三询问下,妻子却总以各种生活开销为借口,也使老吴越来越觉得不可信。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于是,一个月后老吴给妻子报了出国游,让她出去散散心;期间老吴找遍了家中各个角落,终于发现了家中钱款的基本走向。原来,老吴先后在家中首饰盒内、衣柜抽屉、以及橱柜里发现了妻子名下存折、银行卡、股票交易凭证等,初步判断总金额超过50万元,且所有的财产都落在妻子一人名下。妻子回家后,老吴就拿着这些证据要求妻子交钱,但是妻子却坚决不同意。多次沟通无果,再加之夫妻俩经常因为家庭支出问题发生争执,老吴认为妻子刻意隐瞒存款数额和存款形式,且未征得自己同意,私自用存款购买基金,遂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之规定,起诉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存款,并判令今后工资收入共同管理。

       【法律评析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之规定,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下述两种情形可请求婚内分割财产:
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其中,在判断是否属于第一种情形时,应当区分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即夫妻一方是否故意通过上述行为达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若因一方过失导致共同财产的损毁,则不属于该条文所述情形。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存在上述两种“重大理由”的情形之一,婚内财产分割的前提还包括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如一方需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法定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的医疗费用,但另有到期债务尚未归还时,因与保护债权人利益冲突,法院并不必然会支持一方主张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

        2、夫妻一方私藏大额存款是否符合婚内财产分割的条件?
 
        恰如上文所述,夫妻一方主张婚内财产分割需同时满足“存在重大理由”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两个前提条件。就夫妻一方私藏存款而言,还需进一步判其隐藏财产的主观目的是否为故意侵吞夫妻共同财产,并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该方实施了隐藏财产的行为,且另一方的财产权益遭受了侵害。

        就老吴诉请婚内财产分割一案,其妻子确实进行了购买基金、借贷等款项支出;若老吴没有证据证明款项来源于自己名下存款,鉴于双方婚姻关系仍然持续,其妻子婚内所操控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财产属于妻子个人财产外,系争款项仍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在无法认定妻子存在损害夫妻共同财产事实的情况下,老吴的诉求将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小贴士
 
         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旨在为不愿离婚的当事人提供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救济途径。只有同时满足存在重大理由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下,法院才会支持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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