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宁宁 吴慧萍
案情
欧老先生已年近八旬,膝下有一女小欧。考虑到自己年迈,终老后名下房产也都将留给女儿及女婿二人。于是,2008年7月欧老先生与小欧及Sean签署了赠与书及受赠书,主要内容为“欧老先生自愿将某小区3幢4号的房屋一间赠与给小鸥及Sean;赠与后,小欧及Sean需解决欧老先生的居住问题。”该赠与书及受赠书均已办理公证手续。此后,小欧及Sean二人一如既往地照看老人。
然而,2013年10月初,因生活琐事致使欧老先生与小欧、Sean之间造成隔阂,两人不再回家看望老人。对此,欧老先生很是气愤,认为两人不敬孝道,再加之其身体状况大不如前,身患慢性疾病,视力也下降,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了严重影响。一气之下,欧老先生起诉法院,要求撤销之前就房屋所作赠与。(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评析
近年来,父母将名下房产赠与子女的现象并不少见,亲属间的赠与行为具有何种法律效力?父母又能否撤销赠与?经公证过的赠与合同就必须要履行?诸如此类的困惑时常在人们的思维中掠过,却又不曾深入了解。 因此,小编特针对父母赠与子女房屋,能否撤销的疑问予以说明。
1、存在撤销事由的情形下,父母有权撤销赠与。
相信不少人会存有这样的疑惑,我把房屋送给子女,能不能要回来?对于这一问题,则需要区分房屋是否已经过户,并结合具体情形予以判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房屋过户以前,赠与人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但该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撤销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或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受到了法律限制。在房屋过户以后,若要撤销赠与需要存在某些撤销事由,如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等。
2、存在法定事由时,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可以不履行。
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子女会认为,父母赠与房屋的合同经过公证后就能万无一失,父母必须要依赠与合同履行相应义务。其实这种理解是对法律的误读。
实际上,我国法律赋予了赠与人法定撤销权,无关房屋是否过户,也无论该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只要存在法定事由,譬如证明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证明赠与合同所附义务未如约履行等,经法院核实认可后,赠与合同将依法予以撤销。
以上述欧老先生与小欧、Sean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为例,涉案赠与合同若系赠与人及受赠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涉案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争议的焦点将表现为涉案赠与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因涉案赠与书及受赠书均办理了公证手续,倘若欧老先生有意撤销赠与,需证明存在撤销事由;若小欧及Sean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也可以此抗辩。究竟能否撤销该赠与,法院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作出合理裁决。
法律小贴士
对年幼子女的抚养和对年迈老人的赡养,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社会道德对公民的要求。当家庭矛盾发生后,无论是老人还是子女不妨从家庭和睦的角度着想,化解矛盾,互谅互让,协商解决,营造融洽温馨的氛围。同时,父母在赠与财产时可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相应约定,避免日后产生争议;作为子女的,受赠财产后应一如既往地照料老人。双方若遇到法律问题,切不可断章取义,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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