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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化解QQ、微信等电子数据的硬伤

日期:2015-03-05 13:37:48来源:中国涉外家事网评论:0浏览:

摘要:新《民诉法解释》明确了QQ、微信等聊天记录可作为电子数据向法院提交,然就证据的“真实性”方面其存在硬伤;对此,本文从网络聊天记录的效力着手,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建议。

       作者:赵宁宁  吴慧萍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社交媒体等网络平台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们使用邮箱传递电子邮件,微博、微信朋友圈记录下生活点滴,QQ、微信实时视频语音对话……虚拟的网络空间承载着许多真实情况。然而,在产生具体纠纷时,诸如QQ、微信等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提交,其效力又该如何认定等问题困扰着不少人。因此,本文结合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新《民诉法解释》,谈谈QQ、微信等证据的举证问题。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QQ、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的硬伤
  
        根据新《民诉法解释》对电子数据所作出的明确释义,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证据。也就是说,自新《民诉法解释》实施后,QQ、微信等聊天记录可以作为电子数据向法院提交。

        虽然法律明确了QQ、微信等证据的证明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最终是否能被采纳,还需取决于该证据是否具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换言之,QQ、微信等证据作为电子数据需具备证据“三性”才会被法院所接纳。其中,电子数据系合法取得,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并不难说明,然在真实性方面便是电子数据的硬伤。
以QQ、微信等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的情况为例,鉴于QQ号、微信号本身很难与使用者本人相互印证,用户名、昵称不是当事人真实姓名时,如何判断使用人系涉案当事人无疑是认定证据真实性中的难点。同时,就QQ、微信等聊天记录内容而言,交流内容随意,主题较为零散,不同于邮件往来中就事论事的形式,想要采取公证方式加强其真实性并非易事,因为公证机构通常情况下会结合具体情况对证明对象的可操作性作出判断。

         二、如何有效提高QQ、微信等证据的效力问题

        综合上文所述可以得知,要在司法实践中确定QQ、微信等聊天记录的证明效力需要证明两点:其一,QQ、微信等社交平台的使用人是否为涉案当事人,这决定着涉案当事人是否是适格的原、被告;其二,聊天记录是否真实,且未经删除或篡改。

        需要说明的是,提高QQ、微信等证据的效力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首先,对于QQ、微信等证据应当完整保存聊天记录等相关内容,在有删改的情况下可能降低该证据的可信度;其次,在公证机构可操作的前提下,对QQ、微信等证据进行公证,以加固其真实性;最后,如果QQ、微信等社交平台帐号与手机号绑定,可以借此进一步判断实际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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