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宁宁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上一篇:中国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
下一篇:涉外婚姻中需要办理公证认证的材料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7层 联系电话:86-21-39191353
涉外家事律师(版权所有)2010-2016 网站备案:沪ICP备11028562号-2
本站律师:赵宁宁 律师 电话:138 1651 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