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宁宁
随着涉外离婚案件的增多,一方在国外、双方在国外,委托中国境内的律师在国内提起离婚诉讼的数量日益增多。那么,在离婚案件开庭时,委托人是否应到庭参加诉讼呢?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不能表达意志,主要指当事人患有精神类疾病,经过相关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践中,一方因不在国内,或出国原因导致不能开庭的,需要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起诉状;若委托人原系在国内,开庭时不在国内时,可向法院申请做笔录记载对律师做特别授权,由法院做笔录后,再由受托的律师全权进行离婚诉讼,但仍应提交对离婚的意见。实践中,若为原告,起诉状系原告亲笔所签,我们认为可视为当事人的离婚意见。对于被告的委托人,则需要提交书面的离婚意见。
综上,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若委托律师,相关的授权委托书则需要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若当事人持中国护照,只需办理认证手续;若为外国护照,则需要先在本国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之后,在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后,相关材料才可在我国法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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