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女子状告日本法务大臣的案例启示我们,在决定步入跨国婚姻殿堂前应尽量了解当地的法律规定,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若人身权利遭受侵害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都是“待婚期”惹的祸
――谈“中国女子状告日本法务大臣”
作者:赵宁宁
近日各大网站、媒体均登载报道了有关“中国女子状告日本法务大臣”的消息。据报道,该中国女子与前夫离婚后,因“待婚期”未过无法与未婚夫再婚而面临即将被遣返回国。于是,该女子将日本法务大臣告上法庭。
所谓“待婚期”,是伊斯兰教婚姻法中的专用语,又译为“守限期”,阿拉伯语中被译为“待婚期”或“禁婚期”,是指离异或被休的妻子或者寡妇再婚前必须依教法等待的一段时间。必须在三种情况下遵守待婚期的规定:(1)配偶双方不论是否圆房,已经同居者;(2)配偶双方完婚后又离异者;(3)配偶双方尚未完婚男方已死亡者[1]。对于“待婚期”的长短,《古兰经》中又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期间规定。“待婚期”规定的初始目的在于为了判明妻子是否怀有身孕,以便确定将来孩子的生父身份,同时也为夫妻之间的重归于好留有最后一次机会。
根据日本目前实施的《民法》第733条规定:“女 性在离婚之后的6个月内不得再次结婚。”也就是说,女性离婚后,如果要再结婚的话,需要经过半年的“待婚期”。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女方在前一次婚姻取消时或取消之前已经怀孕的,从分娩之日起,前款的规定不适用。日本《民法》的这项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将来女性所生之子其生父无法予以认定。同时,该法第772条又规定,妻子如果在结婚期间怀孕所生的孩子,便推断为其丈夫的孩子;婚姻成立之日起200日以后或者离婚之日起300日以内出生的孩子,也推断为结婚期间怀孕所生的孩子。因此,离婚时怀孕的女性,在生下孩子后可以不受“待婚期”的限制而立即结婚。
除日本之外,许多国家的法律为了防止血统混乱,出于对继承权方面的考虑,存在关于女子待婚期的规定。待婚期的长短,各国也有不同的规定,如日本民法、韩国民法规定为6个月。瑞士民法、荷兰民法规定为300天,葡萄牙离婚法则规定为一年。同时,许多国家还规定,女子在待婚期内分娩后,即不受有关待婚期的限制。
虽然这些国家立法的初衷是避免血统混淆,但是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应该发挥其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到促进和保障的功能。日本没有专门的婚姻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散见在其民法《亲属篇》和《继承篇》中,日本现行《民法》是1898年(明治三十一年)制定的,而女子“待婚期”一直延续至今,显然,从发展的角度来看,日本的 “待婚期”的规定与当今世界,甚至日本本国的国际化和现代化的步调也是不一致的。
首先,从医学的角度来看,当代医学发达的程度已足以可以完成判定父子或亲子关系的鉴定任务。我们的很多案件中涉及有关亲子关系的问题,往往通过相应的医学鉴定即可完成,完全没有必要将其上升至上层建筑的法律地位,并且这样的规定只能是机械的且毫无合理根据的。况且,根据日本《民法》772条推定亲子关系的规定,在实践就存在更多的问题了。
其次,日本的“待婚期”只是针对女性,这一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侵害了婚姻自由的精神。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日本《宪法》中有关于男女平等的规定。而其《民法》中“待婚期”只要求丈夫为日本人的在日女子进行遵守,而对日本男子却没有要求其遵守的规定。这显然是有悖于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规定,是对女性人权的歧视,同时受害的不仅是日本女性,还有嫁入到日本憧憬着幸福美好生活的外国籍新娘。
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是各国宪法和民法发展的必然方向和目标,我国《婚姻法》全力贯彻和执行婚姻自由的原则,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但日本现行法律的规定也不得不使我们提醒有意嫁入日本的中国女性。因为据日本法务省资料显示,近年来,中国人每年与日本人结婚的人数平均为4000人,但同时每年平均有1000名在日本的中国人与日本配偶离婚。他们中的一些人,为了躲避 “待婚期”可能被强制遣返回国的命运,不得不在怀孕期间离婚,以致不得不面对接下来的艰难生活和悲惨命运。
“中国女子状告日本法务大臣”主要带给我们两点启示:第一、给立法者带来的启示。法律要为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提供保障,因此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要适应时代的发展,而不能机械地固守过去的东西来作为判定一切的标准;第二、给选择涉外或跨国婚姻者的启示。在决定与异国恋人步入婚姻殿堂时,尽量多了解本地的规定,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当我们应有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侵害时或限制时,我们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应有权利,即使是“法务大臣”。无论此案件诉讼结果如何,我们都为这位华人女子叫好。
最后,沪家律师也提醒大家,在选择跨国婚姻时一定要谨慎,以免将来面临两难境地。
[1]中国百科网,www.chinabaike.com.cn
(本文属原创作品,版权归中国涉外家事网所有。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及本站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