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9月,事业有成的陈先生贷款购买了位于上海市蕰川路1498弄某号502室一套房屋,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
2009年1月1日,陈先生与比自己小四岁的陈女士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
2012年,上海市房屋限购政策出台,为优惠买到第二套房,5月29日,两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目前居住的房屋,离婚后权利归父子二人共同所有,男方承担该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在儿子未满18周岁前,不得私自变更、转让该房屋,否则女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回儿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并根据房产交易中心发票为准,将全部交易金额归儿子所有;在儿子满18周岁后,该房产需要与儿子共同协商处置,不得私自变卖、转让,否则儿子有权要求取得全部份额。协议还约定,女方离婚后仍居住在该房屋中。
同年6月13日,陈女士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了上海市岳阳路某号一套高层住宅,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
三天后,陈先生与陈女士再次登记结婚。然而此后的生活并没有原来设想的那么美好,双方为家庭琐事开始争吵,陈女士也带着儿子搬到岳阳路的房屋居住。
2014年7月,陈女士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复婚后陈先生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闻不问,自己不得不带着儿子搬离。为了保障儿子的合法权利,现要求确认蕰川路房屋由儿子与陈先生共同共有。
庭审中,被告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特定目的订立的,当时假离婚,购买岳阳路房屋可以享受首付30%等优惠,后来购房成功,双方又复婚了,该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即使算赠与关系,由于房屋产权未转移,被告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最终,法院判决采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
(以上内容选自《人民法院报》2015年01月11日第03版,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5-01/11/content_92617.htm?div=-1)
律师观点
1、如何理解《自愿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就离婚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协议所达成的书面合意,自双方婚姻关系解除时发生法律效力。而本案中,陈先生与陈女士假离婚后复婚,可以推知离婚协议的内容并非双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再者,即使假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两人复婚之日起,该离婚协议的尚未履行部分应终止履行。根据本案判决,法院亦认为,本案离婚协议书中对系争房屋的处分,可以认定为非两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陈女士可以寻求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些?
对于陈女士的遭遇,小编亦甚是惋惜,作为律师,小编建议陈女士可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就系争房屋的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主张依法分割,同时梳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就共同财产部分主张依法分割。同时若陈女士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就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等支出要求陈先生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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