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8 1779 0339
  • lawyer@familylawcn.com claudia@familylawcn.com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7层
当前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 正文

情人生子扶正不成来索债

日期:2015-01-16 09:55:34来源:《新民晚报》2012年12月12日第A27版评论:0浏览:

摘要:沈某老来得子甚是欣慰,欲与原配离婚未果。情人周某眼见扶正不成,诉诸法院主张非婚生子的抚养权,又持借款谎称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要求沈某偿还债务,最终应拒绝测谎露出马脚。

    
        老来得子应该是件大喜事,可这老来得到的儿子如果是非婚生子女呢?

  在金山区法院就有这样一件事件,围绕着这非婚生儿子,父亲沈某、原配朱某、婚外同居人周某展开了三起纠结的民事诉讼。 
 

  婚外同居老来得子

  丈夫诉请与妻子离婚

  沈某和妻子朱某婚后一直未生有子嗣。沈某去检查,发现是死精。无奈之下,双方于1997年领养了一个女儿。

  或许是没能有自己的子嗣,夫妻二人的感情远不如从前和睦了,丈夫沈某最终出轨。

  2010年5月,沈某认识了女子周某。 2011年,与沈某同居不到一年的周某产下一个儿子。沈某原本以为自己没有生育能力,于是申请了亲子鉴定,亲子鉴定的结果证实儿子确为自己亲生,这让已过不惑之年的沈某欣喜若狂,决定将自己亲生孩子的母亲周某“扶正”。同年,沈某向金山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沈某妻子朱某不同意离婚。经过调查,法院认为沈某和朱某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又收养一女儿,已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于是驳回沈某的离婚诉请。  
 

  婚外同居儿子归谁

  抚养纠纷诉至法院

  沈某的离婚诉请被驳回后,周某眼看沈某与朱某离婚无望,于2013年初为儿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诉至法院。

  法院考虑到原、被告所生儿子自出生后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且未满两周岁,目前生活在原告老家,故从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出发,本院对原告要求儿子随其共同生活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儿子20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由于被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沈某当庭陈述其目前没有固定工作,而原告也未能举证被告的工作及收入情况,法院因此于作出判决,判令沈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4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时止。

  法院判决的抚养费数额与周某的预期差距实在是过大,周某对此无法接受。不久以后,第三起民事纠纷出现。
 

  借贷纠纷说法不一

  孰是孰非判决难

  周某以借贷纠纷为由再次将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沈某偿还在同居期间欠周某的借款债务60万元,一笔25万,一笔35万。

  在陈述中,周某告诉法院,被告沈某不断以做生意为由向她借款,并说连本带利归还。而对于这两笔借款,沈某告诉法院,这两笔借款都是子虚乌有。25万元的借款根本不存在,而35万的借款则是沈某扭曲了事实。沈某称,周某以死相逼,一会说要抱着孩子跳楼,一会去厨房拿菜刀,他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才写下25万元的借条。而这笔钱本身是根本不存在的。

  为了检测沈某和周某言语的可靠性,在庭审中,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做测谎鉴定作为判决依据,双方一开始均表示同意。可就在法院为测谎鉴定作准备之际,周某却突然反悔了。她以要回贵州老家、去市区做鉴定太远为由拒绝做测谎鉴定。测谎鉴定不了了之。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法理和情理,认定周某的请求证据不足,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李一能 徐永其 叶峰)

文章关键词:

离婚同居抚养借贷

收藏
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相关新闻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7层   联系电话:86-21-39191353

涉外家事律师(版权所有)2010-2016   网站备案:沪ICP备11028562号-2

本站律师:赵宁宁 律师 电话:138 1651 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