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5年3月北京海淀区法院受理了黄某诉天猫及相关网店的案件,天猫以《淘宝服务协议》约定管辖为由提出异议,最终法院依新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一条驳回了管辖权异议,目前本案仍在审理。
起诉“淘宝”“天猫”只能到杭州?
——新民诉法解释否认格式条款中的管辖协议
2015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协议管辖权纠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案件的起因是,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黄某在天猫商场某网店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以天猫及网店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而后,天猫以《淘宝服务协议》约定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最终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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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淘宝服务协议》约定,淘宝用户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都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由此,若消费者想要起诉“淘宝”、“天猫”,依上述协议中对于管辖问题所达成的约定,需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根据2015年2月4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新民诉法解释”)有关管辖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新民诉法解释对于格式条款中的管辖协议,在经营者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时将予以否定。
法院认为,新民诉法解释中“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应当指在通常情况下,以明确且显而易见的方式,使一般民事主体可以正常获悉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就本案而言,天猫提供的“同意协议并注册”选项,直接默认消费者对《淘宝服务协议》的内容予以认可,在点击该选项时,涉及“协议管辖”的内容也没有向消费者予以明示,还需另行点击《淘宝服务协议》查阅,而该协议内容冗长繁多,协议管辖的内容夹杂其中并明显标注,故符合新民诉法解释有关管辖的约定,法院最终驳回了天猫的管辖权异议。
此外,新民诉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诉至法院,因《淘宝服务协议》中格式条款内容为尽到提请消费者注意义务,协议管辖约定未获法院认可,而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中国涉外家事网提醒您,因产品质量等问题起诉“淘宝”、“天猫”并非必须前往杭州起诉,合同履行地法院同样具有管辖权。
(本案部分内容参见《人民法院报》,特此鸣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