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贾先生和李女士于2009年9月22日在温州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女,于2009年10月出生。自女儿出生后,贾先生由于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就业,李女士则于2008年8月申办签证前往美国纽约生活。从此,贾先生和李女士便再无联系,分居已达四年多。
分居期间,贾先生曾收到一份美国纽约州的离婚判决——系李女士在美国纽约州当地法院起诉离婚,且于2013年9月19日当地法院已判决贾先生和李女士离婚。由于婚生女居住在纽约州以外的地区,因此当地法院并未对女儿的探望权问题作出判决。
为了确认美国离婚判决的效力,贾先生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认可该份判决书的法律效力,却由于无法提供该美国判决的生效证明,其申请未获法院支持。此外,为了争取女儿的抚养权,贾先生不得不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由其抚养女儿,无需李女士支付抚养费。
【借鉴学习】
上述案例系较为典型的涉外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分居两国,多年不曾联系,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鉴于一国司法主权及法律制度的差异性,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即使在当地已依法生效,在我国还需经过申请承认的法定程序,即申请中国法院认可婚姻关系的解除。
据温商网新闻报道,本案双方当事人通过远程视频进行离婚诉讼,且相比以往法院审理的跨国离婚案件而言,在海外联络员的协助下,涉外材料的送达周期减短,当事人的出庭率得到了提高。因此,通过了解学习该起涉外离婚案件的跨国庭审,笔者总结了如下两点值得借鉴的操作模式:
一、海外联络员协助解决涉外送达及出庭难题
在司法实践中,涉外送达的传统模式是由主审法院上报中院,中院再上报省高院,省高院在上报道最高院,由最高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送达涉案法律文书;若送达未果则再启动公告送达程序,公告期满后安排开庭审理。送达周期至少需要8个月,甚至1年以上。
相较以往涉外案件送达需逐级上报的操作方式,为解决送达及出庭难题,本案的主审法院特邀海外联络员协助送达法律文书、联络当事人并督促当事人参与视频庭审;主审法官和海外联络员之间则通过社交平台,如微信、QQ等保持联系,沟通案件进展。由主审法院联系海外联络员,继而通过海外联络员送达,若送达未果再启动公告送达,这样的创新模式可以有效提高司法效率,也有助于减少涉外案件缺席判决的现象。
二、通过SKYPE视频软件进行跨国庭审
就上述案例而言,通过SKYPE视频软件进行跨国庭审,双方均同意调解离婚,并协商一致女儿由贾先生直接抚养;继而法官将庭审笔录、调解笔录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美国纽约的庭审现场,在海外联络员的协助下,李女士确认上述文书无误并签字确认。
除了借鉴海外联络员协助送达的操作模式外,通过视频软件进行跨国庭审的方式则有利于法院调查案件事实,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无需涉案当事人往返两国便可以顺利开展庭审,通过邮件接收庭审笔录并签署,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也考虑到当事人的便利。
【法律小贴士】
一、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基本要求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1、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即已依法生效;
2、外国法院对该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
3、外国法院进行了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相关程序;
4、外国法院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在中国法院审理或已做出判决,我国也没有就该离婚案件承认第三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5、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涉外送达的方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8、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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