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3-18 14:59:17来源:评论:0浏览:
在传统华人社会里,有“公有公法”“家有家法”之说。公法、家法二分清楚,私法无法干预公法,公法也不入家门。因此,在法不入家们的观念下,家庭暴力被视为是家里面的家务事,外人不便过问,代表公法的警察也无力干预。
当台湾家暴问题开始受到学术研究关心时,也有高级知识分子认为家暴纯属家务事,不宜在充满高深学问的殿堂做研究。在1987年一场关于家庭暴力的学术研讨会上,某位大学教授曾作如是言论。
1993年10月27日,邓如雯因不堪丈夫长期虐待,在丈夫林阿棋熟睡时将其杀害,事后自首。该案成为台湾地区震惊一时的社会重大刑案,不但在当时引发轩然大波,更引起各方对于家庭暴力议题之关切与重视。
邓如雯15岁时受到林阿棋性侵而怀孕生子,并在其逼迫下与之同居。林阿棋在同居时期时常殴打邓如雯,导致邓如雯逃回家中躲藏。林阿棋在盛怒下到邓家砸毁财物并毒打邓父,经报警及友人出面调解后,为避免家人受害,邓如雯允诺与林阿棋结婚。婚后,林阿棋仍不断殴打邓如雯,恐吓伤害邓如雯家人,甚至欲性侵邓如雯的妹妹未遂。1993年10月27日下午,邓如雯接获其妹电话,得知这一性侵未遂事件。当晚,林阿棋酒后返家,恫吓要杀害邓家全员,且痛殴邓如雯。邓如雯遂以铁鎚及水果刀,趁林阿棋熟睡之际将其杀害。
本案案发后,立即震惊当时的台湾社会。经媒体批露后,发现邓如雯实际是长期遭受丈夫的暴力对待,所以妇女团体群起声援并组织律师团为其辩护。1994年,台湾板桥地方法院一审法官衡量邓如雯婚后处境及杀夫时的心理状态,属于基于义愤杀人的行为,因此判处邓如雯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民事部份则以邓如雯不便行使亲权为由,将子女判由夫家亲属为监护人。当年辩护律师王如玄坚持上诉,同年在台湾高等法院进行二审程序;1995年,三军总医院精神科出具邓如雯案发当时精神极度耗弱的鉴定证明,法官认为邓如雯因长期受暴致精神耗弱,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民事部份经庭外和解,夫家将子女归还邓如雯。服刑一年半后,邓女假释出狱。
受到邓如雯事件影响,当时以接受妇女服务为对象的台北市康乃馨专线求助电话暴增,都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控诉,而台湾社会大众更因此而开始关注岛内日趋严重的家庭暴力问题。邓如雯事件引发各界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法不入家门”及“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观念,受到动摇及质疑,并促使多项研究与倡议开始进行,最大的影响是促成了“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在1998年5月28日经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1998年6月24日公布实施,使台湾地区成为亚洲第一个具备家庭暴力防治法与民事保护令的地区,6月24日这天,也因此被定为台湾地区的“家暴防治日”。
本文资料参见:台湾大百科全书/陳羿谷,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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