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4-07 16:36:55来源:评论:0浏览: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侵权案件——原告黄先生经亲子鉴定获知自己养育数十载的儿子竟然不是自己亲生,而是前妻蓝女士与梅先生所生;于是黄先生诉诸法院,要求蓝女士和梅先生共同承担其经济支出与精神损害赔偿共计130余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案情简介】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黄先生和被告蓝女士于上世纪70年代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两人共同将儿子养育成人,期间花费了不少心血。2015年,黄先生通过亲子鉴定得知孩子不是自己亲生,便和蓝女士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经多番查询,黄先生得知自己悉心培养的孩子竟然是蓝女士与其青梅竹马的梅先生所生。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的黄先生,一怒之下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其为孩子支付的抚养费、教育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30余万元。
经审理,合议庭最终酌定蓝女士赔偿黄先生孩子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8万余元,梅先生赔偿黄先生孩子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4万余元,共计62万余元。
【法律小贴士】
1、对养育他人子女后向孩子生父生母追索抚养费应如何计算?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结合本案实际,应以孩子成年当年度上海城市家庭人均消费性年支出为标准计算的基础上,再酌情予以确定。
2、在何条件下可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
夫妻之间负有忠实义务,应当互相尊重。本案中蓝女士与梅先生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已经使黄先生的精神遭受相当大的损害,受害方可以此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该金额可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由法院酌情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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