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2-21 09:59:18来源:评论:0浏览:
汪女士和美籍男子Lemon于2014年6月在中国登记结婚,双方曾签署《婚前协议》约定,“男方没有任何财产和银行存款,女方有两处公寓及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女方同意与男方共同居住在她的公寓,用女方的钱供双方生活花销……任何一方将来有工作或生意,收入都属于双方所有。”
然而,Lemon并没有忠于和汪女士的这段婚姻,几乎同一时间,Lemon又结识了有配偶的女士洪某。2014年5月22日至2014年11月19日期间,Lemon通过其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向洪某多次打款,合计金额为107万余元;2014年12月1日,Lemon又让人向洪某汇款20万美元。
2016年1月,Lemon和洪某的关系走到了尽头。两人分手后,Lemon的妻子汪女士以洪某和Lemon为共同被告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认定Lemon给付洪某132万元的处分行为无效,并要求洪某返还132万元。
经审理,因所涉钱款是在汪女士和Lemon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流转至洪某出,属于汪女士和Lemon的共同财产,所以无论是基于汪女士、Lemon所称的流转原因为赠与,还是洪某所称的流转原因保管,汪女士作为共有人主张洪某返还钱款都属合法有效。最终,法院逐一审核洪某和Lemon之间的钱款往来,抵扣后判令Lemon赠与洪某111.4万元的行为无效,洪某需将上述钱款返还汪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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