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于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复函,明确了我国法院正在审理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经审查后可不予承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于某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①
2012年2月23日 [2012]民四他字第3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1]辽民一他字第10号《关于于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国公民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是南非共和国南豪登高等法院所作2011/2794号判决(以下简称2011/2794号判决),该判决系撤销南非共和国约翰内斯堡中央离婚法院所作7373/2009号离婚判决(以下简称7373/2009号判决)的判决,应当属于离婚判决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南非共和国与我国没有订立相关司法协助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
根据你院请示所述事实,于某于2010年9月10日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出与韩某某的离婚诉讼,该案正在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之中。该诉讼在立案时间上早于于某在本案中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2011/2794号判决的申请,亦早于韩某某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7373/2009号判决的电请。根据《规定》第十二条(四)项的规定,在于某与韩某某的离婚诉讼正在由我国法院审理的情况下,对于于某在本案中申请承认的2011/2794号判决不应予以承认。同理,此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亦不应当作出[2010]沈中民四特字第50号民事裁定对韩某某申请承认的7373/2009号判决予以承认。该裁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可以以人民法院主动发现错误为由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以撤销。
此复。
注释:①根据需要,本复函及请示略去当事人身份信息。——编者注
来源:人民法院出版社法规编辑中心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复函》(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1月第1版,第1307页。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原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12年第1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