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杨女士和黄先生恋爱多年后分手,女方持男方所立欠条要求支付伤害费、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共计45万,最终因违背公序良俗,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杨女士和黄先生谈了多年恋爱后分手,男方立下字据承诺支付女方45万元青春损失费,此后却一直拖延。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男方履行支付。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来自河南的杨女士今年30岁,2002年,刚刚年满20岁的杨女士和22岁的黄先生相恋,并于2006年5月起开始同居,几年后两人产生矛盾,意欲分手。2009年11月,黄先生写下了一份书面协议,并由双方签字,协议的内容为:“男友黄XX赔偿杨XX伤害费、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共计45万。”
杨女士称,黄先生自愿写下欠条,但她多次索要这笔欠款,黄先生均以没钱为借口拒绝支付。杨女士拿着欠条起诉到法院,请求对方支付45万元青春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内容不具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违公序良俗,应为无效协议。且该无效协议依据不足。最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选自:《京华时报》2012年08月04日第08版,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2-08/04/content_893287.htm)
法律贴士
恋爱期间所立欠条是否合法有效,主要取决于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内容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若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那么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条所立欠款的请求权基础便不存在,即使诉至法院求偿,也很难依法取得相应款项。
恋爱期间约定分手后一方约定给予另一方相应钱款如何才能奏效?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可以归纳得出:一般情况下,对于同居、恋爱终止而约定的“分手费”,如果一方有配偶,法院倾向于“分手费”的约定有悖于公序良俗,认定该约定无效;如果双方均未婚,需要区分个案的具体情形,如本案因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最终驳回诉讼请求;同时也存在双方约定“分手费”的意思表示真实,从而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在此,小编建议恋爱或同居中的男女,一旦分手,对于“分手费”的约定需谨慎,切莫有违法律规定,正确寻求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