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高院于2015年6月30对外公布了两则涉台司法互助司法解释,这两则司法解释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针对案件管辖、委托手续办理等事项这两则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新出台的两则涉台司法互助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这两则司法解释在扩大案件案件管辖连接点、适度放宽案件受理条件、委托手续办理方式便捷等方面做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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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闻发布会报道,这两则涉台司法协助司法解释主要在七个方面做出了新规定。
一、扩大案件管辖连接点
相比原来的司法解释只规定了申请认住所地、经常居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此次两则司法解释则明确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仲裁裁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所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二、适度放宽案件受理条件
对于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民事裁判的立案受理条件相较之前作出了适度放松。依据《认可和执行台湾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只要提交台湾地区法院判决的原件、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提交申请书后,法院就会受理,免去了原先两岸间奔波办理公证手续的烦恼。
三、委托手续办理方式便捷
此次两则司法解释中均对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认可和执行案件的授权委托手续做出了较为便捷的规定——当事人在中国大陆时,可以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或者经中国大陆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是在中国大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即可。
四、更加注重程序正当性
两则司法解释对于裁判认可程序的正当性做出了明确规定,如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连,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同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区分裁定不予认可和裁定驳回申请两种审查结果
裁定不予认可和裁定驳回申请的本质区别在于,一旦法院裁定不予认可后,当事人就无法对同一台湾裁判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裁定驳回申请后,当事人还可以根据驳回理由补正材料后再向法院提出申请认可。而此次两则司法解释就区分了不同情形作出不同裁判,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六、增加救济途径
相比原先的司法解释,此次两则司法解释增设了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即当事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就是说,法院受理申请作出裁定之后,当事人不管是哪一方不服,都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一次复议。
七、对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裁判的期间作出进一步明确和调整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申请、执行民事判决的期间作出限定,在台湾地区法院作出判决的两年内,当事人可以向中国大陆地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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