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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纠纷一审宣判

日期:2015-07-13 16:04:10来源:中国涉外家事网评论:0浏览:

摘要:2015年7月8日江苏首例 "隔代探望权 "纠纷一案一审宣判,明确了失独老人原告夫妇享有探望孙子的权利,并判决在孩十周岁前每月可行使一次探望权,每次探望权以6小时为限。

        2015年6月30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首例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纠纷一案,经媒体广泛报道后备受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日前,该起案件已于2015年7月8日下午作出了一审宣判,明确原告、失独老人徐某、李某夫妇享有探望孙子的权利,并判决徐某、李某在孙子聪聪(化名,未满两周岁)十周岁前每月可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

(图片来源于网络)
 
       据《法制日报》记者报道,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主要如下:

       1、原告老人徐某、李某的独生子小陈于2012年初与被告儿媳倪某相识恋爱,同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30日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2013年3月4日,小陈身亡,公安部门出具的材料载明小陈(澳大利亚国籍)的死亡原因系高空坠楼。因徐某夫妇与倪某对小陈的身亡起因产生争执,双方为此产生矛盾。

       2、小陈去世时,倪某被检查确认已怀孕一月余,倪某自小陈身故后即回娘家居住。徐某夫妇、倪某均分了小陈的人身保险理赔款各7万余元。就倪某是否继续妊娠事宜,倪某及其家人与徐某夫妇达成一致意见。此后,徐某夫妇以怀孕营养费为由向倪某汇款4万元。

       3、2013年10月29日,倪某产下儿子聪聪。孩子出生当天及11月底,徐某夫妇先后二次探望孙子。2013年12月31日,徐某夫妇第三次探望孙子时,双方产生口角,事后经当地妇联协调,双方矛盾有所缓解。此后,徐某夫妇以每月一次的频次至倪某住所探望孙子。在探望过程中,徐某夫妇也携带一些孩子的食品及生活用品。

        4、2014年8月下旬,徐某夫妇以近日将外出为由,要求提前探望孙子,被倪某以当月已探望为由而予拒绝。同年8月31日,徐某夫妇与二个亲戚至倪某住所要求探望孩子,双方为此产生口角并有肢体冲突。

        由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得知,独子小陈身故,原告徐某、李某痛心疾首,将儿子的意外去世归因于被告儿媳倪某,致使公媳、婆媳关系紧张。幸而,儿媳倪某的怀孕让彼此的心灵得到了抚慰,并就继续妊娠事宜协商一致,双方也均希望孩子能够平安降生。可随着孩子的出生,在探望孩子事宜上彼此产生争执,双方的关系再一次陷入僵局。为满足探望孙子的愿望,失独老人诉诸法院维权。

        徐某、李某夫妇是否享有探望孙子的权利?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本案原告徐某、李某系祖父母,对于孙子是否享有探望权,法律并未予以明确。 就本案而言,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虽然仅仅确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探视的权利,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是否也享有该权利,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法律法规也并无排斥或禁止。

        考虑到原告系孩子的直系血亲长辈,双方之间存在着特定身份的亲属关系;而特定身份的家庭成员之间,也会产生诸如扶养、继承、照顾等法定权利与义务,除了物质财富方面,也包含了精神层面的内容。而本案就是典型的精神慰籍需求的诉讼,虽然原被告双方存在较大争议,但彼此均希望孩子健康成长,孩子的天伦之乐因父亲的历史而有所缺失,不能因原被告的矛盾而认为地使孩子再次缺失应享有的天伦之情。所以,最终法院判定原告夫妇对于孙子享有探望权,每月一次为宜。基于孩子尚未满两周岁,在孩子成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前,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

        中国涉外家事网提醒您:随着社会变迁,各类新型案件不断涌入法院,例如抚养权实现与探望权行使之间的冲突,隔代抚养权纠纷等,除了依靠法院依法判决外,当事人之间也宜换位思考,理性解决纠纷。
 
       (本文部分内容参见《法制日报》,特此鸣谢!

文章关键词:

隔代探望权失独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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