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的规定,自2015年9月15日起,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民政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随后,北京市民政局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公告,要求北京市各级民政部门即日起停止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据了解,婚姻登记记录是为了证明个人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则是证明个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通称为“单身证明”。
对于百姓办理涉及贷款、买房等事项确实需要“单身证明”的情况处理,民政部门表示将协调各方,衔接好此类证明在日后是否需要开具等事项,具体的执行细则还需等到民政部发布进一步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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