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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多年不尽赡养义务,法院判其“常回家看看”

日期:2015-10-21 10:24:30来源:中国涉外家事网评论:0浏览:

摘要:本文介绍了近日浦东法院审结的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除了物质经济上的供养,还应当给予老人更多的精神关怀。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年近八旬的孙老伯是一名退休教师,膝下有二女一子,与妻子离婚后单独住在上海亲戚家中。其大女儿居住在外省市,儿子患有精神疾病,小女儿孙女士则居住在上海,多年前已离婚,现处于失业状态。
        由于女儿多年不回家尽赡养义务,孙老伯一气之下将孙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负担其2014年以前的住院医疗费9000余元以及2014年以前的护理费7120元,并要求孙女士每两个月探望一次,每逢春节、中秋节、重阳节、其生日各探望一次。
        经法院审理查明,孙老伯与小女儿孙女士原先关系尚好,并常有来往,后因双方对家庭事务的认识各有不同,父女之间的来往便日渐疏少。而多年前,孙老伯和孙女士还曾有过一场三年之久的赡养费关系。
        考虑到孙老伯系退休教师,每月享有较高退休工资并参加医保,参照上海市居民平均生活标准,每月的退休工资足以保障其日常生活,医疗保险也足以承担起目前的医疗费用;而孙女士离异后至今单身,目前处于失业状态,无力负担起孙老伯的经济主张。因此,对于每月给付生活费1500元的主张法院未予以支持。
        但是,对于孙老伯提出要求孙女士定期探望的诉请,因孙老伯年近八十,目前居住在上海,年老体弱时对同样居住在上海的小女儿比对其他子女有着更强的心理期待与依赖,诉请内容合乎伦理,探望次数也合情合理,故最终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小贴士
        中国涉外家事网提醒您: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提供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慰籍。除了物质供养外,子女更应给予父母更多的精神关怀,常陪伴老人,常回家看望老人。

文章关键词:

赡养纠纷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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