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2-23 09:42:05来源:评论:0浏览:
2015年3月,张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将自己名下位于昌平去的房屋,以134.5万元的总价出售给买家孙女士,同时买卖合同约定:交易房屋性质为“满五不唯一”住房,由买家孙女士承担全部税费,涉及个人所得税应按照差额的20%或者全额的1%计征。
然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买家孙女士只缴纳了契税1.22万元,并未缴纳近2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孙女士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张先生深感疑惑,向孙女士及中介公司追问原因,均未得到明确答复。此后,张先生查询了交易档案,竟发现其中有自己的离婚证复印件及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并附有自己的签名;这与自己已婚且不是唯一住房的情况明显不符。
现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家孙女士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而张先生提出发素,要求解除合同,并向孙女士和中介公司提出各26.9万元和280万元的赔偿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合同,张先生退还定金5万元,两人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一中院,目前本案还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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