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2-27 09:27:12来源:评论:0浏览:
浙江省慈溪市60岁的范女士为让两个女儿支付她花费的2万余元医疗费和每月的生活费,将两个女儿诉至法院。女儿称,自己年幼时母亲从未履行过抚养义务,现在就丧失了要求赡养的权利。慈溪市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发生不以子女未成年时父母是否对其进行抚养为条件。综合范女士的经济状况和身体条件,法院最终判决两个女儿每人每月各支付范女士生活费250元。
法院的判决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质疑:子女对未曾抚养过自己,甚至对自己有过遗弃、虐待等犯罪行为的父母,是否依然要履行赡养义务?不分具体情况,把赡养当作必须无条件履行的“绝对义务”,这样的规定公平吗?
赡养是法定义务
父母慈爱,子女孝顺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可是,却也总有父母在自己应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时不在场,从而导致其年迈需要子女照顾时,子女没那么主动。范女士的遭遇是这样,重庆市江北区的胡建国与儿子蒋小杰(从母姓)之间也是如此。
在小杰出生不到两个月时,父亲胡建国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父亲出狱后两年多,与小杰的母亲离婚。双方约定,小杰由其母亲抚养,若父亲胡建国有钱则要给抚养费。父亲出狱后一直没有工作,未抚养过小杰也未支付过抚养费。
如今,小杰已过而立之年,在某公司上班,而父亲也已年逾花甲。面对父亲要求其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小杰说:“他与我母亲离婚后,我随母亲生活,他没有支付过抚养费,他坐牢及后来的劳教经历对我的成长有不良影响,给我造成了阴影,我不同意支付赡养费。”小杰还表示,自己的月平均收入约为2000元,收入只够支撑家庭开支,信用卡还欠款约5万元,无法支付赡养费。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胡建国已年满六十周岁,无生活来源,蒋小杰作为胡建国之子应该承担赡养扶助义务。胡建国未履行对儿子蒋小杰的抚养教育义务,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亦应予以批评教育,但不能成为蒋小杰不履行对胡建国赡养扶助义务的理由。综合蒋小杰的经济状况和家庭情况,法院最终酌情判决其每月支付胡建国赡养费200元。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不能成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重庆市江北区法院的判决重申了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属性。而从法律规定来看,也明确了子女对父母应该承担的赡养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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